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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两证合一”后原产地证申报的注意事项

   近期,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中指出:自201910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德力小编温馨提醒:请广大客户根据以下注意事项,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以免影响正常申报。不明事宜可以咨询德力关务人员。

   20191015日起,各类原产地证书编号中的企业备案号调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或组织机构代码,由系统实现调整。请有做报文导入的企业及时调整。

   15日前申报的如有退单,请复制原证书按照新证书重新申报,原证不要在申报。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规则自1015日起发生变化,1015日之前暂存的数据,在15日之后暂存、申报时要按照新规则修改证书号后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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